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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烟草许可证卖烟 犯罪

2014年10月1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重庆晚报》报道 作者:唐楸、王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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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重庆晚报》报道  有些卷烟零售户将店面连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转租给他人使用,这不仅造成卷烟市场混乱,加大了烟草专卖管理难度,也给卷烟零售户自身带来不利影响。近日,重庆渝北区烟草专卖局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几年前,李某租用周某在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五路的一家店面,周某将自己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为出租门面的附加筹码一并约定在了出租合同里。此后,李某以周某的名义经营着副食和卷烟。

  近几日租赁合同到期,周某要求涨租金,双方协商不下来。李某决定另找地方经营,他将剩余的1000余条价值近10万元的卷烟运送到北碚区一家店面销售。9月12日,李某被北碚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以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移交给了当地警方调查。门面业主周某也因出租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渝北区烟草专卖局立案调查。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李某利用租来的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属无证经营,因其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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