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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初探(下)

2013年04月12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胡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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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三、对办理物流快递新型卷烟违法犯罪的做法

  (一)在日常检查物流快递来往货物上,稽查人员应当采取“看、掂、闻、盯”的方法。

  “看”即物流单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是否明确,是否有收货人姓名。是否是从河南、广东、临沂等假冒卷烟频繁流通地所发来的货物。“掂”即发货单上的物品名称是否与实际物品重量相差不大。“闻”即闻货物是否有卷烟或烟丝的香味。“盯”即发现违法卷烟后,协调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对提货人进行监控,直至确定最终嫌疑人。

  (二)在调取证据和确定最终案值方面,适宜采取证据相互比对、相互印证、矛盾排除等方法,确定事实证据。

  因为通过物流快递涉烟案件的双方嫌疑人,一般是通过网络广告和手机信息相互接触和交易,双方交易一般是在银行汇款或网上转账完成货款交易。对我们确定交易货款带来很大困难,针对这种情况,一般采取的措施为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对嫌疑人供述的银行账户和网上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取证。对嫌疑人的账本和账册进行搜集,对嫌疑人网络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进行调取,通过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日期,核对货运单的数据,确定涉烟条数,通过银行往来汇款记录,确定最终案值。

  (三)要注意日常线索的收集,以小博大。

  非法物流快递卷烟违法行为,往往背后隐藏着较大的、全国性的卷烟犯罪团伙,因而我们要本着“打大户、破网络”的指导思想,由小的案件入手,加强对案件信息的分析、梳理,及时进行跟踪追击,查清制造、运输、分销卷烟的各个环节,重点掌握上线人员,通过其银行交易信息、锁定有效犯罪证据,顺藤摸瓜,一举击破卷烟犯罪团伙。加强公安部门技术手段的运用,做好协调配合和补充调查取证,充分固定证据,配合司法部门起诉和审判,对主要涉案人员做到拘、捕、判,使小案变大案。定罪、量刑方面,执法人员应加强跟踪监控力度,适时进行分析,是否是以盈利为目地的,是否进入到了销售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假烟,则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如果是真烟,则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立案查处。

  (四)建立职能部门联合打击卷烟犯罪有效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烟草、工商、交通、公安、邮政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有效弥补烟草部门执法权限不足等问题。形成烟草为主,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化、一体化的工作格局,加强配合,有效摆脱烟草部门非卷烟经营场所不能检查的法律束缚,疏通各环节执行检查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难发现,卷烟托运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这条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托运人而言,但是对于承运人(物流公司)提出的要求,凡属此类物品,均不得为其递送,这是法律为监管物流运输公司做出的明文规定,也是执法依据。同时,由于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对建立联合机制和协调相关部门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对于屡次出现违法行为的物流快递公司或人员,应进行重点监控及管理。

  对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被查处的对象,要确认其是否达到判刑打击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涉烟相关物流人员进行“明知”判定。

  同时,针对物流公司,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专卖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理时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违法活动进行定罪处罚,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功效。

  (六)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本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非法卷烟贩运监管不可能全方位、随时随地进行,存在监管死角是很正常的,但为了尽可能地消灭死角,鼓励公众参与就 显得十分必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利用公众的力量弥补职能部门的监管不足,使非法卷烟贩运流通处于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无处藏身。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教育公民树立守法意识,从正当渠道购买卷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相关链接:物流快递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初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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