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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工委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七方面建议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中国绿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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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于2021年12月2日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结合中国绿发会控烟调研和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在征求意见稿内容基础上,经研究提出以下七方面建议:

一、立法宗旨应特别强调“保护和改善公共场所环境质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

建议修改总则第一条为: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护和改善公共场所环境质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理由:电子烟雾中释放各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会影响或损害公共场所环境质量,特别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发育会造成长期及严重的影响,应将严禁未成年人使用或消费电子烟,加强电子烟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本办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应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含调味剂的电子烟。

建议合并第二十八条 “ 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在总则中新增一条规定,即第六条: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理由:《办法》仅禁止含大麻的调味电子烟是远远不够的,各种水果口味的电子烟一方面会诱使未成年人或不吸烟人群尝试吸食电子烟,另一方面会助长电子烟中加入有害的调味剂(即便施行名录管理,但新类型的合成调味剂会不断出现),给实际行政执法造成巨大困难,不利于降低吸烟率,更不利于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的控烟目标,只会极大增加吸烟人口。

三、严格禁止非法生产电子烟进入市场流通。

建议总则增加一条,即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制品。

理由:随着《办法》施行,电子烟由之前的灰色地带,成为许可生产、使用的合法商品,必将刺激其生产和销售。且技术更新和需求量的增加,会使非法生产电子烟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应在办法中严格予以禁止,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惩戒措施。

四、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使用电子烟。

建议总则新增一条控制公共场所吸食电子烟的规定,即第七条: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使用电子烟。

理由: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属禁烟场所,应该适用于电子烟管理。

五、应要求电子烟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有害健康和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字样。

建议在第三章销售管理中新增一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应当在包装、烟具上标注“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中文字样或图示。

理由:为降低吸烟人口和吸烟率,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应在《办法》中明确要求电子烟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中文字样或图示。

六、公开电子烟销售信息。

建议第二十条第一款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修改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并公开电子烟的销售情况。

理由:为规范电子烟管理,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实时公开电子烟的销售情况。

七、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

建议在第三十七条后新增一条,建立电子烟抽检制度。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电子烟生产、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查检验不符合《电子烟质量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电子烟生产、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生产、专卖业务的资格。

理由:为加强电子烟质量管理,杜绝非法生产或不合格产品销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将持续跟进《电子烟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进展,并呼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控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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