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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也违法?卷烟零售户一定要小心!

2021年09月22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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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条消息: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举报,称某微信公众号有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名义进行非法营销宣传。据笔者了解,该公众号在推文中配发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识,文章的后面写有“优惠多多,敬请关注”的广告语,文尾以表格的形式链接着该市28家零售门店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浏览此新闻,笔者第一反应: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又联想到时下个别卷烟零售客户利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紧俏卷烟调剂、卷烟零售价格、新品卷烟到货求购等相关信息。笔者认为,这些涉烟信息虽然在零售同行之间传播,并未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但实际上构成违法行为,一旦被举报投诉,将给发布、传播者带来麻烦,甚至“吃官司”。因而,就此话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以问答的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卷烟客户守法意识,树立零售终端良好形象。

问:烟酒不分家,为什么国家只禁止烟草广告?

答:人常说,烟酒不分家。大凡正规商店,有烟就有酒,有酒也卖烟。在卷烟七大零售业态中,烟酒店就是一个特色鲜明的零售业态。那么,同样是大众消费品,同样对身体健康有害,为什么国家允许商家发布酒类广告,却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这个问题也曾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但通过学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才拨开心头“迷雾”,走出认识“误区”,并总结以下三点理由:

其一,历史文化不同。酒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中国古代诗歌中,有“酒味道”的诗句多不胜数,比如李白的“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杜牧的“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陆游的“莫笑农家腊酒浑,丰年留客足鸡豚”等。相比之下,烟草文化历史较短,最长不超过六百年。日常生活中,人们对酒文化的热爱与传承,远远大于烟草文化。这应该是国家允许酒类广告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吧。

其二,危害程度不同。周所周知,过量饮酒容易伤肝伤胃,甚至导致酒精中毒、致人死亡。从表面上看,饮酒的危害大于吸烟危害。但实际情况相反。酒是粮食的“精华”,种类也多,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米酒、药酒等,适当饮酒(开车不能饮酒)能活跃社交气氛,也能增强体质。吸烟有害身体健已成公论。长期吸烟对身体健康危害更为严重,诱发多种疾病。可以这样说,饮酒有害也有利,吸烟百害无一利。

其三,严控力度不同。当前,控烟禁烟成为全球浪潮,势不可挡,中国加入国际控烟框架组织以来,积极实施控烟履约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打击假冒走私卷烟,树立烟草大国责任形象。酒类商品虽有禁售、禁饮对象,但并未向烟草行业那样,严格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由此可知,国家没有禁止酒广告,允许其存在。

问:烟草广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目前,广告法明确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那么,烟草广告包括哪些内容?为此,笔者查阅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该《暂行办法》规定: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同时,规定了发布烟草广告的审批权限: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问:在日常经营中,零售户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有人认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主要针对烟草工商企业,与零售户无关。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日常监管中,笔者发现,个别零售户也有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归纳出“五个禁止”:

■ 禁止经营场所内外设置烟草广告牌;

 店铺招牌不得出现卷烟外包装、烟支、牌号名称等图案字样;

 禁止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发布与烟草相关的货源、价格信息,香烟图片等内容;

 禁止向消费者(包括未成年人)发送与烟草相关的信息资料;

 禁止利用网络从事卷烟、电子烟促销让利活动。

问: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具体行为如下:

1、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3、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5、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6、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总而言之,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公民、组织和其他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不可违反,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更不能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烟草行业相关要求,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卷烟零售户。


声明:本文为烟草在线原创,未经作者授权,禁止转载。若有转载需求,请联系烟小蜜客服(微信号tobacco_y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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