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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经营中的两个常见案例解读

2013年04月22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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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卷烟零售户向我们咨询一些问题,这里挑出两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用案例的方式进行解读。

  问题一、为什么代卖卷烟违法,即使是真烟也不行呢?

  案例一:零售户刘某,有一亲戚把家里办好事剩余的烟拿来,找他为其代卖。刘某考虑是亲戚又不是外人,就答应了。代卖卷烟期间,被当地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予以处罚。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由此笔者认为:零售户经营“代卖的真品卷烟”属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二、为什么卖“自己的烟”也违法了?

  案例二:零售户许某,经营了两家超市,因其中一家超市内若干品牌的卷烟断档,为了不影响生意所以就从另外一家超市拿了几条过来应急。许某想反正都是他自己的烟,又是在烟草公司进的货,理应不存在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可就在其经营期间,许某的这种行为,被当地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予以处罚。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许某的解释看似合情,但并不合法。虽说许某一人经营两家超市,都是自己的烟,但他分别办理了两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连锁经营店。根据规定,卷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也决定了每条卷烟都有“身份证号”。所以,许某私下调剂卷烟,不属于依法从当地烟草公司购入的卷烟。零售户经营“私下调剂的卷烟”属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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