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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协建议修改完善该市《控烟条例》(图)

2013年02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上海政协网编辑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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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上海政协网编辑整理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和烟制品的生产和消费国,烟草的危害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5月21日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国于同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成为第77个签约国。两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公约,并承诺自2006年1月起5年内实现框架公约基本内容。据此,上海市人大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上海的控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

  但上海市相关部门在这几年开展控烟的执法检查中感到,由于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因此在世博会后上海的控烟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表现为不仅变相的烟草广告依然看得到,在一些原本禁烟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还出现反弹,初次吸烟的年龄呈现出低龄化和女性化的趋势,与天津、哈尔滨等在控烟立法做得较好的城市相比较,上海的《条例》还没有明确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现全覆盖。

  在青少年控烟方面,上海的情况也不令人乐观。上海市政协为此组织课题组,在上海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大规模青少年控烟调查工作。通过对闵行、黄浦、嘉定、普陀、金山等区的68所学校(包括18所普通高中、示范性高中,45所公办和民办初中,5所职业学校)进行专业问卷调查,共有从初中预备班到高三阶段(含职校)26723人接受,发现根深蒂固的烟草文化极大地抵消了控烟实施效果。以下数据可以说明这一状况:中学生尝试吸烟率和现在吸烟率分别为11.6%和3.3%,其中高中生为12.4%和2.3%,初中生分别为6.8%和1.1%,职校生则分别为29.2%和13.2%。男生尝试吸烟率和现在吸烟率为15.7.%和5.0%,高于女生7.2%和1.40%;尝试吸烟者中,第一次尝试吸烟的年龄低于7岁的占29.8%。此外,中学生被动吸烟率为67%,受到到家庭和周围环境中二手烟危害的比例分别为48.2%和50.5%。青少年控烟目前主要问题是控烟政策不到位,形式大于内容,口号大于执行,控烟力度没有统一标准,宣传不够持续,没有控烟教育标准,教育效果没有科学评估体系,学校、家庭、社区控烟教育的联动机制缺失等等。

  仅从青少年控烟工作现状这一个方面的分析中,就可以让我们深深感到,眼下加强上海市控烟工作紧迫性。抓好这项工作既是出于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基本需要;也是出于让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变得更加美丽动人的实际需要;更是出于有关方面曾经代表国家做过庄严承诺,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上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迫切需要。

  为此建议:

  一、修改完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把控烟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公共场所,并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有关部门应学习兄弟省市在控烟立法方面取得的经验,启动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改工作,规定上海的控烟工作要覆盖到全市所有的公共场所,为推进上海的控烟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对该条例中的部分条款还有必要加以完善,比如第六条规定:“㈠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㈡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仅规定了禁烟的控烟场所,没有明确规定控烟对象,留下一条可以被人误读的模糊尾巴。在该段条文中应该明确写上进入这些公共场所任何年龄段的人都必须自觉遵守禁烟的规定。还有第五条“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还应该对这些场所的禁烟宣传和教育的频次、活动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一个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各相关部门应携手在全市积极营造良好控烟工作社会环境,切实加强控烟的监管力度

  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规定纳入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并规定明确的年龄限制,比如“禁止向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中禁止有烟草或烟草制品贩卖,严格执行。要在具有社会风气引领作用的关键性人群——教师、公务员以及医生中推行更为严格的控烟措施,并将此纳入到单位考核范围内。通过这部分人群的示范影响,帮助包括学生在内的更大范围人群远离烟草的侵蚀,维护自身的健康。国际控烟成功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三大群体是对控烟的社会影响最显著的群体,只有他们的吸烟率下降,才有全民吸烟率的下降。

  三、进一步加大控烟的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建立烟草广告和媒体不良信息治理的长效机制

  在完善条例的同时,还应该开展香烟包装盒上的警示图案进入校园和社区的活动,将具有震撼力主要作用为教育的香烟包装盒警示图案在校园社区中进行巡展,并将“被吸烟,我不干”的蓝丝带控烟志愿者活动推广到各中学,尤其是吸烟率较高的职业学校中。督促各种媒体担当起控烟宣传员的职责,比如在电影院放映正式片子前插播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广告片,在电视节目的黄金时段要适当播放与吸烟有害健康相关的各种信息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在条例的基础上,积极制定操作性更强的专项治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烟草广告、变相广告的审核力度,建立媒体在控烟工作中担负起相关信息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名人效应”和“影视明星效应”对青少年可能产生的潜在不良影响。

  四、对学校、医院、机关等场所的控烟工作应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加强规范管理

  从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出发,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控烟警示标识、举报电话、设置位置、张贴密度等具体要求。针对青少年集中的学校,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并将结果予以公布,督促各学校建立由主管校长为责任人的控烟领导小组,落实和细化控烟条例。学校应定期开设控烟教育课程,注重烟草健康警示教育。教育形式应适应青少年不同性别、不同的群体,不同年龄和不同的时期的烟草对青少年中具有的不同的“涵义”以及作用,探索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改变“有口无心,有形式无内容”的教育方式,将控烟教育落到实处。教育部门可以借力于相关社会机构,以寄宿制学校、职业学校等吸烟率较高的学校为重点开展工作,从切断控烟的文化传播链入手,培养青少年对烟草的抵御能力,强化他们的控烟意识,并将之作为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教育”予以长期坚持。对医院、机关等场所的控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建立有市民参与的公开的可检查考核机制,使上海的控烟工作真正实现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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