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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立法亟需走出“画饼”困境

2013年10月3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北京日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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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北京日报》报道  每年我国归因于烟草导致的死亡已占死亡总数的16.5%,约140万人。鉴于烟草带来的危害,国家卫计委表示,国家层面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被国务院法制办纳入三类立法计划。

  控烟并未侵犯吸烟者“吸烟权”

  目前,法律所禁止的主要限于“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在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公共场所之外,人们有选择是否吸烟的权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规定,吸烟者的权利还包括了解烟草危害的权利,吸烟者有权获得烟草危害的信息,从而对自己吸烟的行为方式有准确的判断。相应地,烟草制品厂商则具有烟草制品信息告知的法定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这种义务,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当然,吸烟会对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利益造成损害。就公共场所而言,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基于公共利益应当获得优先保护的原则,吸烟者在公共场所的“吸烟权”应当受到限制,甚至剥夺,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对吸烟者采取相应的限制处罚措施,以协调和解决其与公众生命健康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就私人场所而言,室内办公场所二手烟对被动吸烟者形成危害,需要考虑生命健康权的高位阶性而给予优先保护。如果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权的确受到实际损害,可通过私法保护的方式,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吸烟者主张损害赔偿。

 

  国家级控烟立法条件已成熟

  我国于2003年11月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1月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但是至今并没有兑现当初全面控烟的承诺。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在未来五年要“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的内容首次被写入纲要中,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国家级的控烟立法。近几年来,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联名提案,建议国家立法控烟,调查显示,90%以上的民众也支持国家控烟立法。

  在国家级控烟立法展望方面,应扩大控烟范围,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因此,控烟的范围不仅限于公共场所,还应包括工作场所等。

  我国地方控烟立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多数是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出现,对单位罚款的数额大多数在3000元以下,对吸烟者个人不听劝阻的处罚数额更低,较低的违法成本不但不能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还会纵容违法者再次违法。国家立法应当提高罚款数额,加大对不听劝阻以及不履行控烟法律责任的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处罚力度。

  控烟应采取统一执法模式

  执法难已成为阻碍控烟工作前进的一大难题,很多地方十几年来没有开出一张罚单,控烟立法亟需走出“画饼”困境。

  控烟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单纯依靠执法机关的被动执法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立法时,要把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的控烟基本原则写入法律法规之中,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行政机关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控烟年度报告,接受公众监督,并且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推动控烟工作。

  控烟执法模式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是我国控烟立法贯彻落实情况不理想的重要原因,这种模式虽然调动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扩大了控烟的执法群体,但容易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最终形成无人管理的局面。控烟工作应当采用统一执法模式,可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控烟工作,控烟执法主体应独立于烟草行业,具有公共卫生领域的专业背景,并有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香港如何惩处违法吸烟者

  我国香港地区对违法吸烟者规定的最高罚金额度为5000港元,对不遵守法律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者,一经简易定罪,最高可被处罚10000港元。任何人在指定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点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执法人员有权向其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数额为1500港元。这种高强度的执法使得香港的吸烟率下降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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