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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气、活、话” 四说烟草专卖

2014年12月23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青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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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近来,风传多年的盐业改革终于有了明确的方向与时间表。盐业改革的推进,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有赞成者,亦有反对者。赞成取消食盐专卖专营制度的,更多的认为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会相应地减少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从而降低成本,让消费者买到更便宜的食盐,最终受益的必将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反对取消食盐专卖专营制度的,则认为现有的专卖专营模式对食盐市场的规范管理至关重要,食盐的专卖专营并不必然带来成本的上升,抑或虽然食盐成本小幅上升但更多源于市场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成本,换言之食盐的专卖专营虽然可能带来食盐价格的小幅上升,但却更好地保障了食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了食盐的食用安全,而食盐的食用安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而在热议盐业改革的同时,亦有部分评论提及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这一并不新鲜的话题,总是稍显敏感,屡屡在不同场合被提及。尤为常见的是,谈及烟草,多指向对烟草专卖制度的非议,有认为“烟草专卖是导致烟草控制不力,危害人民健康”的论断,并大声疾呼取消现有的烟草专卖制度。

  对此,我们不应否认“烟草有害健康”这一客观属性,但在对待现有的烟草专卖制度上,理应客观公正。要理性审视烟草专卖制度的两面性,即是要看到烟草专卖消极的一面,更要看到烟草专卖制度积极的一面。同时亦不能将“烟草有害健康”的客观属性转移到对烟草专卖制度的非议上,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话题。概言之,要结合实际,客观评价现有的烟草专卖制度,别一味地不把烟草专卖制度当回事。毕竟现阶段在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具有诸多积极的利好,同时,烟草专卖制度并非中国首创,在世界其他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亦有其存续的历史。

  而对于烟草人而言,则是要有行业主要领导提及的“理直气壮”,即是要理直气壮地宣传烟草专卖制度。

  一、理直气壮宣传烟草专卖制度的“理”与“气”

  要理直气壮地宣传烟草专卖制度,即是要有站得住、站得稳的“底气”和说得出、辩得明的“理”。

  首先,这“理”与“底气”,来自于法律的支持。烟草专卖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上的正当性。以《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核心的一序列法律法规,是烟草行业的基本遵循,是在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尚方宝剑”。尤其是《烟草专卖法》,从其法律效力上看,其制定、修改的主体都是具有立法(法律)权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权威不容置疑: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烟草专卖法》等与行业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亦是在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尚方宝剑”。

  其次,这“理”与“底气”,来自于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发展。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并非中国首创,烟草专卖制度在世界其他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亦有其存续、发展的历史。虽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目前大多数国家已陆续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但各国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与否取决于其本国的国情,是立足于其本国实际需要的。而取消烟草专卖制度的时间节点,同样取决于其本国的实际,并未有统一、明确的时间表。这充分说明了烟草专卖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烟草专卖制度存续与否,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考量权衡。因此,不应绝对地去否定烟草专卖制度,而是要立足实际,科学判断烟草专卖制度在特定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具备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第三,这“理”与“底气”,来自于烟草专卖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当前,在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强化烟草市场的规范管理、强化烟草控制等具有积极的意义。烟草市场的充分放开,意味着各种资源的进入与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对优化资源、提升效率,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就当前的中国烟草市场而言,充分的市场竞争,或将导致烟草控制的“更加不可控”。资本的逐利性,加上烟草产业巨大的利润空间,或将加剧烟草市场管理与控制的难度。而反观现有的烟草市场管理与烟草控制,在专卖专营的体制下,一方面,便于烟草管理部门更好地调配各种资源,强化烟草市场的管理,为规范烟草市场、做好烟草生产计划调控、控制烟草传播、减少烟草制品危害等,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采取“寓禁于征”的方式,保证了客观存在的烟草市场消费而产生的税利,能为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财政收入支持。两相比较,孰优孰劣,自有论断。

  二、理直气壮宣传烟草专卖制度的“活”与“话”

  理直气壮宣传烟草专卖制度,在有“理”、有“底气”的同时,亦要做到手里有“活”,嘴里有“话”,否则再强的“理”,再大的“底气”,都会因缺少鲜活的论据与事例而让论断显得贫瘠无力。

  手里有“活”,即是要在行动上,积极作为,按照《烟草专卖法》赋予的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好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又承担好控烟履约的职责,在维护好消费者利益中,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确实做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财政收入服务,为社会需求服务。嘴里有“话”,即是要以烟草专卖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来宣传烟草专卖制度的利好,以翔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彰显烟草专卖制度释放的巨大红利,为理直气壮宣传烟草专卖制度做足口实。

  事实胜于雄辩。在当前中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制度,带来了巨大的红利释放。

  首先,以2013年为例,烟草行业实现税利达到9559.8亿元,增加910.5亿元,增长10.5%;上缴财政总额达到8161.2亿元,增加近1000亿元,增长13.9%;同时,烟草作为央属企业,是央企上缴利润比例最高的企业之一,在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外,2014年还将向国家财政上缴专项税后利润450亿元。烟草行业依托专卖制度在满足因烟草市场客观存在而产生的社会需求的同时,亦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巨大的支持,这对于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雄厚的财政积累可以有效地化解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

  其次,烟草产业牵涉农、工、商等多个领域,不仅包含六十几万名烟草行业员工,亦在行业的产业链上、下游有200万户烟农、500多万户卷烟零售户,他们都是归属于烟草产业的相关利益群体。以2013年为例,加上烟草行业的补助,全国200万户烟农种烟收入达到1040亿元,户均收入达到5.2万元;500多万户卷烟零售户经营卷烟毛利达到1000多亿元,户均收入达到2.5万元,这些无疑都为烟草产业的相关利益群体提供了良好的就业岗位。这其中,还不包括因烟草大力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不断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而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其他人群和相关产业。

  第三,在当前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保障了因客观存在的烟草市场需求而衍生的利益群体的利益实现与烟草控制之间的平衡、协调。中国烟草在满足社会烟草市场客观需求的同时,坚定地按照计划做好烟草生产、计划调控。2013年,全国种植烤烟2092万亩,减少26万亩,收购烤烟5063万担,压产416万担;在此基础上,2014年,烟草行业又进一步提出全国烤烟种植面积控制在1880万亩以内,收购烤烟数量在4700万担以内的计划红线,并在实际中得到有效落实,2014年,落实烤烟种植面积仅为1837万亩,比2013年减少255万亩。同时,卷烟产销得到有效调控,2013年,全国销售卷烟4999.6万箱,增长1.2%,但比前10年平均水平减少2.32个百分点;2014年销售卷烟数量则基本与2013年持平,增幅同比下降。总体上,烟草市场按计划组织生产、调控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在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并未弱化控烟履约的责任,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以来,中国烟草控制工作总体上扎实稳步推进,包括加强烟草危害警示、坚决支持公共场所禁烟、坚决支持中小学生禁烟、坚决劝阻青少年禁烟、严厉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坚持降焦减害,等等,烟草行业及相关责任部门以责任烟草的形象,确保了烟草控制的有效落实,较好地履行了《烟草控制公约》缔约国的责任。

  三、烟草的“控”与“禁”

  总的来说,烟草的控制与禁止,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但一切要立足国情,逐步推进。客观存在的烟草消费需求,决定了烟草市场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消失。盲目地指责烟草专卖制度,一味地强调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不会让客观存在的烟草市场,消失殆尽,甚至于反而可能对烟草的控制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更可能会让国外烟草企业有更多渗透的机会,从而加快打入中国烟草市场,蚕食中国烟草市场。毕竟外国烟草早已对中国烟草市场这一巨大的“蛋糕”虎视眈眈,时刻准备着中国烟草市场放开后的进入。

  当然,强大的中国烟草,在面对外国烟草进入时,将不足为虑。但现实是,我们必须客观地问问自己,是否已经准备好面对这样的竞争,毕竟在国外烟草行业,亦有这样的先例:在放开烟草专卖后,国内烟草市场在短期之内,被外国烟草巨头“蚕食一空”。而纵观我国其他产业,一些龙头企业看似强大但在面对外企的围剿中,亦被兼并、重组,最终拱手将市场交由外企控制。这样的先例,并非说明我们害怕市场的竞争,而是要理性看待我们是否已经准备好面对这样的市场竞争。唯有一切就绪,才能大胆放开,不畏挑战,否则,所有的一切,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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