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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农业合作社:加工出口型合作社的典范

2012年05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中国合作社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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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中国合作社网报道

  一、合作社发展概况

  荷兰的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下半叶,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的粮食涌入荷兰,急剧冲击了荷兰农业,农业生产不得不由原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转轨过程中,单个农民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单个农民的经营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参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无法承受市场风险的冲击;二是单个农民市场信息不灵难以得到及时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三是单个农民的加工、储藏、销售能力不足,在季节性的销售中常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合作社应运而生,首先主要是在流通、加工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强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荷兰的第一个合作社是1874年在海牙成立的消费合作社,随后于1877年成立了购买合作社,1886年成立了奶酪合作社,1896年又成立了信用合作社。

  从荷兰第一个合作社建立以来的120多年里,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现代化水平和外向型程度越来越高,成为本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出口等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金融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日常生活资料的采购,都由合作社来承担。一个农民常常参加几个合作社。在合作社内部,农民共同购买、共同销售、共同加工、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费用。但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本质是自助与合作,其主要作用是把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在加工、销售方面发挥合作的优势,而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关系,生产活动也仍由农民社员自行安排。荷兰是欧共体中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作社规模逐步大型化、产供销一体化,但合作社在其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目前荷兰主要有种植、养殖、加工、供应、信用5个门类的合作社,根据具体经营对象的不同进一步可细分为供应、乳业、养牛、养猪、糖业、马铃薯、蔬菜、花卉、信用等合作社。到1996年末荷兰的各类合作社总数减少到643个,但市场平均占有率却高达80%,年总营业额795亿荷兰盾,社员总人数达到74多万人,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参加近3个合作社。荷兰是传统的农业国,荷兰的合作社主要分布在农业领域,信用合作社虽然已向农业以外的领域提供信息服务,但最初也是由农民创建并主要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

表1:荷兰合作社概况(1996)


  二、主要特点

  (一)把业务集中在流通加工领域,走加工出口型发展之路。荷兰国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国内原料资源和市场资源都很有限,但荷兰是欧盟的成员国,周边有英、德、法、意等高度发达的工业国,拥有便利的外部市场,且受欧洲工业革命的影响,具有较高的工业、科技发展水平和获得欧洲先进科技成果的便利条件。因此荷兰合作社扬长避短,利用充足的人力资源,走设施型、科技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加工之路,重点发展了以蔬菜、花卉、饲料和农产品加工业,通过加工增值,再销往国外市场,这也正是荷兰农业的发展方向。合作社组织出口的产品一般占同类产品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以上。由合作社投资兴建的荷兰阿尔斯密尔(Aalsmeer)花卉拍卖市场,是世界最大的花卉市场。占地10公顷,地上建筑100万平方米,设有四个拍卖交易大厅,2000个交易席位,几千个品种,每天的交易额达600万荷兰盾(约合人民币3000万元)。每天拍卖的花卉80%销往世界各地,20%在国内销售。

  (二)以专业合作社为主,走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之路。荷兰合作社都是单一目的的专业合作社,围绕单个品种的农产品,开发形成了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链,进行贸工农一体化的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荷兰农业已实现了农业区域化、专业化生产布局,农民经营也实现了规模化和专业化,如肉类、牛奶、花卉、蔬菜水果、银行等都是以专一经营来组建合作社。这种单品种专业合作社的最大优势是服务对象和内容较为集中,其他商业组织很难介入。同时对单一产品的质量改进、科研开发、深度加工和市场营销都较容易展开。如从事肉类加工的杜梅可(Dumeco)公司,其生产、加工、销售都由合作社控制,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着极为有利的地位,在荷兰的市场占有率高达50%。社员的专业化生产通过加入不同的合作社来实现,如社员既参加了花卉合作社、蔬菜合作社,又参加了CAV合作社,他们生产的郁金香、土豆、甜菜、紫、绿色球白菜等产品大部分都是通过专业合作社销售出去的。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生产是紧密地连在一起的,随着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合作社出现了"四高",即合作社劳动生产率高、市场份额高、机械化程度高、外向型程度高。

  (三)以规模效益取胜,走集约化经营之路。荷兰没有全国性的合作社联合会,但通过联合形成全国性的经营集团。全国最大的合作社集团是--赛贝科集团。该集团网络了30个地区合作社,下设100个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集团控制的主要产品都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糖占全国总产量的60%,牛奶占90%,饲料占70%,家禽、牲畜屠宰占50%,农业机械占35%,肥料占30%。赛贝科集团下属的CTA公司,是地区性的饲料生产、供应合作社,在荷兰是第三大合作社,主要生产经营猪、牛、家禽饲料,年生产量50万吨,占全国市场份额的60%,其中有30万吨出口到德国。CAV公司,也是赛贝科集团下属的一个地区性的供销合作社,有零售商场、加油站、仓库等设施,1994-1995年度经营额达2442万荷兰盾(约合人民币12210万元),利润73.38万荷兰盾(约合人民币366.9万元)。荷兰合作社的利润主要是从发展加工、组织出口中获得,而同农民的交易中一般只限4.5%左右的手续费。

  (四)合作金融对农民生产的支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荷兰的拉伯合作银行(Rabobank)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开始它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信贷合作社,原始资金由农民共同筹集,在此基础上由500多家独立的合作信贷组织组成拉伯合作银行,在内部实行共同担保,对外则统称拉伯银行,以增加信誉度。银行主要从事支持社员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金融服务活动,包括保险、租赁、投资、农业经营等,共有368个地方合作银行和1926个分支机构,有社员60万,本土雇员55000人,总资产3640亿欧元。单从拥有的资产讲是荷兰国内第二大银行,而从市场占有率来讲,它是荷兰最大的银行。在荷兰,对农业部门的银行信用业务90%是拉伯银行提供的,此外拉伯银行还提供了荷兰中小企业40%和大公司15%的银行信用服务。拉伯银行占据着私人储蓄存款市场的35%和居民抵押贷款市场的25%,全荷兰1.3的各类清算业务由拉伯银行承担。实力的增强使拉伯银行不仅为国内的农民和社员服务,而且向国际市场发展,介入国际金融业务。现在,拉伯银行在全球银行中排名第31位,在34个国家和地区建有143个海外分支机构,海外雇员45000人。

  三、荷兰合作社发展经验

  (一)合作经济原则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荷兰合作社一般都有两个名称,在组织形式上称为合作社,实行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在经营体制上则以公司的面目出现。一方面,由参加合作社的农民代表选举董事会或理事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投资、盈利分配等均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如CAV供销合作社对农民生产的小麦是采取收购方式,还是代销、代储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不同比例都由董事会决定,其价格和手续费标准则根据市场行情动态由总经理决策。另一方面,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所有的经营活动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全以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开展对外业务经营。荷兰的赛贝科集团、CTA公司、CAV公司都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体制,运营得都很成功,发展得也比较快。

  (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荷兰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灵活,没有行政区划的限制,并根据市场化的要求,采取了一些新的资本联合形式。一是合作社与私人联合,由合作社控股。如杜梅可合作社肉类生产(Coop. Meat Producers Association "Dumeco"),在总资产中合作社占有89%的股份,另外11%为私人企业所有。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便于组织资金和技术,但是必须由合作社控大股,以掌握领导权,保证合作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二是采取内部股份制。如荷兰吕伐登奶酪合作社(Friesland Dairy Foods),社员可以向合作社购买股份,股份只允许在社员中间转让,但不得退股,转让价格由市场调节。而合作社的管理形式,则仍是社员按地区召开大会,选举出地区理事会,由各地区理事会选出理事组成共同理事会对合作社的管理进行决策。三是社员可以不交纳股金,只是通过一些经济条款保证合作社和社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兴建经营设施,都是以社员的财产为担保,向银行贷款。在经营取得利润、还清贷款后,其财产则归社员共同所有。还清贷款后,加工生产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则按社员交售量分红。对社员来说,社员必须履行其义务,那就是将所有产品全部交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同时也有义务收购社员的全部产品。这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无论哪种组织形式,都是以保证社员的最大利益,保证合作社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为前提。

  (三)把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农民与合作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合作社与农民之间不计较利益得失,农民的事情就是合作社的事情,合作社给农民返利,对农民的技术、信息服务都是无偿的。荷兰农民加入合作社一般不需交纳股金,只要自愿参加,同合作社发生经济交往即可。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大部分交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实现的盈利除自留一部分外,其余按农民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分红。农民如果参加合作社,又不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交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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