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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误入工厂产销假烟获刑

2013年01月24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光明网报道 作者:谢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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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光明网报道  森鹏等9名广东揭阳市的打工者,听信老乡介绍的“工作”,误入假烟厂,后明知是制造假烟的情况下,却以月工资2000多元受雇在广西北流市与容县交界处一个未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黑作坊,生产香烟。

  案件侦破后,经一审法院审理,2012年11月15日,郑森鹏等9名外来打工者,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西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月9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11年4月下旬,来自广东揭阳市惠来县的郑森鹏等9名打工者,听老乡郑春碧介绍说,广州一个玩具厂要招收一批工人,待遇优厚。因为是老乡介绍,郑森鹏等人也没有想那么多,一口就答应下来了。4月下旬的一天,老乡郑春碧召集郑森鹏等9人,从广东揭阳市乘车前往广州。到广州后,老乡郑春碧并没有直接带他们去之前所说的玩具厂。下车后,一个自称小吴(真名不详)的男子到车站来接他们,老乡郑春碧向他们介绍说,这个小吴就是他们要去打工的工厂的管理人员。小吴向郑森鹏等人说这个厂不是在广州,而是在广西的容县。在小吴的安排下,郑森鹏等人于是又继续乘车前往容县,当天晚上9点左右,郑森鹏等人到达小吴所说的工厂并住了下来。到工厂的第二天,郑森鹏等人发现,该工厂根本就不是什么玩具厂,而是一个废弃的小纸厂,该工厂连厂名都没有,所处的位置又很偏僻。于是,郑森鹏等人追问小吴招他们来究竟是做什么工作的。小吴告诉他们说是制造香烟,并许诺,在这里做,每个月工资有2000多元,做得好的话,以后可以拿到3000多元。郑森鹏等人对小吴说,不是说好是在玩具厂工作的吗?小吴告诉他们,到玩具厂工作哪里会有这么高的工资,包吃包住还给2000多元钱!为了消除他们的疑虑,小吴还向他们说,工厂是本地老板开的,并且在工厂附近的路口已经安排有人负责望风看水,有人来查的话,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叫他们安心工作。听小吴这样一说,郑森鹏等人也就打消了疑虑,一是在这里工作工资这么高,二是目前大家身上也还没有钱回去,暂时在这里先工作一段时间,等赚了钱再回去。于是,郑森鹏等人就在小吴的安排下开始制造香烟了。郑森鹏等9个老乡,有负责倒烟丝到机器里的,有负责烟支装箱的,有负责搬运装卸的,他们所有的工作都由小吴来具体安排。

  2011年5月5日17时,广西容县公安局接报称,有人在容县容西乡附近的一废弃造纸厂内利用机械生产伪劣香烟。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行动,当天晚上,正在用卷烟机生产卷烟的郑森鹏等9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小吴由于到外面购买机器配件去了,在当天的抓捕中侥幸逃脱。公安机关在现场当场扣押假烟生产设备一套,假烟支一批,经鉴定,收缴的伪劣烟草共370多万支、总价值120多万元。案发后,郑森鹏等9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郑森鹏等人在明知是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同意参与生产,货值12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郑森鹏等人在实施生产假冒烟草制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对郑森鹏等9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森鹏的三个老乡(搬运工郑光海、郑标及过秤工郑展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他们三人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其作用要轻于郑森鹏等伪劣烟草制品的直接制作者,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三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其三人在参与具体生产伪劣烟草制品过程中,主要从事搬运、参与制作假烟人员的食宿、伪劣烟草的过秤等工作,但三人的行为均是整个犯罪的不同分工而已,不能说明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轻于郑森鹏等人伪劣烟草制品的直接制作者。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该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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