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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征收的土烟叶特税【图】

2013年09月06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东方烟草报》编辑整理 作者:曲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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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土烟叶特税的批文

  北洋政府时期,土烟叶(即传统的中国晾晒烟)列在公卖费及烟酒税中征收,按照制度,公卖费率从价征收,烟酒税率从量征收,烟叶、烟丝各有税费,并在产销两地分别稽征,经过海关还要缴纳关税。各省的税则经常变革,费税高低不齐,征收手续各不相同。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烟酒税经过国民党政府财政部的逐步整顿,便于驻厂征收的卷烟、薰烟叶先后划归统税范围,改征统税。而土烟叶税费情况仍较复杂,各省执行不一。自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将印花烟酒税处与统税署合并成立税务署后,1933年2月,税务署电令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江西、福建7省印花烟酒税局,将各省土烟土酒的产销费税征收等情况连同整顿意见呈报。同年3月,税务署召开7省印花烟酒税局局长会议,讨论整顿办法。会议议决,将土烟土酒所征各项税费一概取消,土烟改办特税,土酒改办定额税。

  1933年6月8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公布《土烟叶特税征收暂行章程》11条,同年8月1日又以部令公布《土烟叶稽征处罚规则》39条。规定:凡在国内出产的土烟叶,在特税区域内行销,应完纳土烟叶特税;税率规定为每净重50公斤征收4.15元;已完纳特税的土烟叶在特税区域内行销不再重征;以苏、浙、皖、豫、鄂、赣、闽7省为土烟叶特税区域,自7月1日起,先行试办。在7省内,除牌照税仍按旧章征收,呈准专案的地方附税暂准照旧办理外,所有公卖费、烟酒税等,自特税开办之日起废除。

  土烟叶特税区专征土产烟叶税,完纳特税的土烟叶,刨成烟丝或抽出烟筋行销特税区域内,免于征税。自非特税区域运入的烟丝,所用烟叶未完特税的,仍按照烟丝重量补征土烟叶特税。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为谋求饷糈,计划加征土烟丝税。1937年8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税务署颁布的《关于土酒加税及举办烟丝税的说明》指出:按土烟叶特税章程规定,土烟叶完纳特税后,刨成烟丝供人吸用者,暂免征收烟丝税。烟丝本应有税,不过暂时免征。究其原因,土烟叶特税税率是比照薰烟叶税税率制定的,由于土烟叶售价比薰烟叶低,同等税负,相比之下土烟叶税负过重。但薰烟叶的烟丝制成卷烟,税负却比任何土产烟丝都重,而完纳特税的土烟叶,按其半数征收烟丝税,与薰烟叶纳过统税再征卷烟税比较,土烟叶税负仍轻于薰烟叶。10月13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训令各省印花烟酒税局及各省税务局,酌量加征烟酒税,规定除土烟叶暂仍照旧办理不予变更外,所有各省土酒加征五成税收,同时开征烟丝税。

  土烟叶特税在7省范围内试办后,其他各省仍照原定办法征收烟酒税费,烟酒税制较为混乱。1941年7月8日,国民党政府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规定停止各省的烟酒税、烟酒公卖费和土烟叶特税等,统一烟酒税制,开征国产烟酒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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