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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严格”把好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关

2014年01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邱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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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基本保障和根本管理方式,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更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管理中最基础、涉及面最广,与广大卷烟消费者日常生活更密切的一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后续管理,把好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关成为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辖区“两烟”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要把好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关,以下四个“严格”必不可少:

  一是严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形式审查和受理。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严格审查,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经过形式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如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二是严格按照《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来进行卷烟零售点的设点布局。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应进行严格核查,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办证经营地点的现场进行核查,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现场勘验,确认受理的卷烟零售点是否符合该区域《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

  三是严格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的审批程序。经过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以及对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只要申请人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申请人,并且不存在不予许可的事项或理由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及时制作并送达相关决定书,告知被许可人决定内容、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四是严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把依法、完整履行专卖许可职责作为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到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并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后续监管,严格对零售经营户经营行为和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出现“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轻监管”等现象。严格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方面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办理,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能力,做到依法监管与注重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行政管理各环节,提供办事便利,严格办理时效,及时告知结果;严厉查处持证零售户转让许可证、一户多证、两次以上违法等行为,对达到取缔标准的违法违规户坚决取缔;对持证售假、售私、售非,控制市场、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户要按非法经营卷烟案件予以打击,建立持证违规零售户档案,将持证违规零售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抓好持证订货率为主线,严格整治持证不订货、持证不经营、持证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消违规违法零售户经营资格;及时将持证违法或不规范经营零售户信息通告卷烟营销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应客户类别、等级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执行大户评价标准,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的经营行为,减弱大户对卷烟市场的垄断和控制能力,坚决治理大户甩卖卷烟、控制小户、为无证户提供卷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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