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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许可证转让的成因及其监管对策

2013年02月20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老生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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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近年来,尽管整体的经济形势并不是很景气,但是却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因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越来越高,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针对许可证管理的总量控制论也成为了一种主流。这其中,自然而然的就涉及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非法转让问题。本文中,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许可证非法转让形式进行归类、对其成因进行简单罗列,并提出监管的一些建议。

  在现阶段的卷烟市场秩序中,许可证非法转让的形式及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前后任经营者间在盘点店铺时连带将相关证件一并转让。这类行为是最常见的许可证转让转让行为,很多小食杂店或者小超市的经营者因为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其他原因,转让店铺时都是急急忙忙的。在转让过程中,除了将店内的货物转让外,会顺带着将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件一并转移给下家。而大多数下家在转得店铺后,也不会主动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相应的手续。

  二是特殊群体以其所能享受的特殊政策办证后有偿转让给急需办证人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为特种许可证证件,其申办条件中的合理布局要求难住了很多闹市地段希望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人群。而同时在合理布局规定中,残疾人、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再政策范围内享受一定的优待条件。所以,那些希望尽快取得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的人群便怂恿具备特殊条件的人群办理许可证后有偿转让与其进行经营活动。

  三是房屋所有者借所持许可证以抬高出租房产的市场价格。在我们城市的很多地方,确实有一些地段非常适合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因此,便有部分业主在自己不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前提下,先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许可证,待租房者寻求租房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时,便借助其手中的许可证以抬高其租赁房产的价值。在寻找店面时,许多人对有烟草许可证的商店比较感兴趣,尤其是规模比较大、地理位置比较好的商店,在原店主吹嘘误导下,转让的几率相对就高,更有不少的零售户在转让后不明就里,认为原先持有零售许可证即使店面转让也不可能不批。殊不知,许多店面会由于合理布局条件的变更会而导致转让后无法办理许可证的情况出现,造成部分不理解的投诉,损害烟草行业形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转让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转让者和受转让者法制意识淡薄,如第一类中,转让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许可证是不允许转让的,即便是转让后也无实际成效;二是许可证的非法转让存在利益交换这在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形中尤其突出,第二类情形中买卖许可证双方都有以欺骗手段申办许可证的情节,其许可证不具备合法性,应予以撤销;三是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够到位,其实许可证存在转让行为关键还是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没有落到实处,给了无知者以及投机者机会。

  许可证非法转让行为的存在,是对合法经营零售客户权益的一种侵犯,也是对烟草专卖制度的一种践踏,给专卖管理工作造成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因此,认真研究对策以加强对许可证转让行为进行监管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在实际的市场监管中,我们的专卖管理人员也要根据许可证转让的实际情况,体现出“服务先行、防控并举”的理念:如果是由于受蒙骗或者因为缺少法律知识,则要及时进行提醒并督促尽快办理新证;而对于那些以获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行为,则要坚决予以打击和整治。具体的工作则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开展和深化:

  一是加强卷烟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的宣传。卷烟的经营活动往往具有持续性,而且新规定并不溯及旧证(已办理许可证不受新的合理布局条件限制,哪怕两证之间距离不足新规定的要求,只要符合延续条件,经营者仍可继续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所以当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做出调整时,经营者往往并不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虽然目前也会采取听证、公告等形式告知,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就新规定的宣传做进一步的推进。笔者认为一方面以行政服务窗口为重点,做好办证咨询工作;另一方面,市场管理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应当主动加大宣传的力度,可以让有相关疑问的经营者第一时间联系相对应的管理员,切实做好解释工作,减少经营者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转让店监管工作。针对店面转让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强监管。对于符合许可证办证条件,但被转让的店主烟草专卖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对此采取了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向他们宣传烟草专卖的政策法规,并责令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转让手续。对于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转让条件,而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使用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会被发现的,对这种情况主要采取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于以高价购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用来从事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对这种严重扰乱卷烟销售市场的行为,要采取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或司法部门。

  三是开展人性化的管理。卷烟零售店的转让往往会伴随着另一个问题的出现,就是原持证户的卷烟也一并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严格意义上讲,由于新店卷烟编码和转收卷烟编码不一致,属于非流烟,但由于卷烟作为一种无法退货的商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可以把该店卷烟进行盘点封存,并告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理解并支持,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在专卖管理员和客户经理的共同指导下,做好该批卷烟的处理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零售店,应明确告知其销售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

  涉及烟草专卖管理的普法宣传工作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很强的重任,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作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杜绝许可证非法转让行为,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确保卷烟市场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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