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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涉烟案件特点及应对

2012年08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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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民健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互联网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成为不法分子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项重要的工具和手段,无疑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有效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笔者就结合专卖管理部门办理互联网案件的实践,就其特点和对策做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特点

  一是虚。虚拟人物、虚拟空间。互联网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虚拟性,违法分子隐蔽在幕后,通过在互联网虚拟空间里注册虚拟人物从事违法交易活动。主要形式有1、电子商铺。各经营者通过淘宝网等电子商务软件构建的大型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向客户销售涉烟商品。2、商务平台。通过在互联网上缴费注册独立页面,发布涉烟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3、通过创设论坛、讨论组、聊天软件、博客等信息渠道,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

  二是快。传播快、到货快。涉烟非法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联网贩烟也逐渐发展为“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的成熟模式。这种电子化交易和第三方物流配送的方式极大降低了违法分子被查处的风险。 

  三是小。成本小,数量小、风险小。越来越多的违法分子选择了互联网代替传统的营销模式进行假冒烟的交易。贩售行为大多面向普通消费者,单次出货少,而普通消费者所购卷烟基本用于直接消费,所以单次交易的数量和金额不会很大,以这种方式销售涉烟商品不易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

  四是大。网络大,地域大,总量大。以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

  二、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的对策思考

  互联网既是交易平台,又是交易屏障,违法分子的手段日新月异,而我们执法机关尚未完全适应这一转变。守土有责,迎接挑战,净化互联网平台,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我们义不容辞。 

  第一、夯实基础建设,为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提供坚强保障

  一是队伍保障。建立专业化的监管队伍。挑选有丰富办案经验又懂计算机的专卖稽查人员,负责互联网涉烟监管。同时要加强互联网监管技术、手段、方法、先进办案经验的学习,开展打击实战训练和工作交流,提高侦办能力和水平。

  二是制度保障。出台互联网监管流程、网络案件办理流程、互联网专人监管等制度,并结合考核办法予以落实,有效保障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建立互联网办案专项经费制度,舍得投入切实保证打击专项经费的充足,配备必要的办案车辆、设备器材及信息化专业软件,落实工作经费和办案人员的补助,及时兑现案件信息提供人员的举报奖励,充分保障打击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协作保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联合公安、信息管理、工商、技监、交通等部门,根据各部门的执法权限,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特别要强化与公安网络警察部门的联系沟通,实行协同经营互联网涉烟案件。

  第二、强化案件经营,为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提供规范程序

  1、案件移送前阶段

  一是强化信息捕捉。互联网电子交易信息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隐蔽性等特征,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要从以下四种渠道去搜索互网涉烟违法信息:一是自建涉烟销售网站类;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涉烟销售类,如淘宝网、拍拍网等交易网站;三是涉烟广告类,如利用百度贴吧、分类网站进行涉烟广告宣传等形式;四是其他类,如利用QQ空间、博客等平台进行卷烟销售的形式。案件交易数据量大,交易明细内容繁杂,要善于从海量信息中分析,发现和收集有效信息,取得信息后要实行动态跟踪。通过网上交往(留言、QQ聊天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及时获取监管对象的动态,筛选有价值的线索,并与其周旋,严密监控,关注其网上交易量。涉及到卷烟信息的交易单子,要采用QQ截图等形式予以整理打印,分类汇总,形成监管台账,做到长期监管、定期分析、动态维护。

  二是强化重点监管。发现涉及本行政辖区的信息和线索,要重点经营和监管。及时与公安局网络警察部门协商,取得支持和帮忙,交换信息,分列重点监控对象,对其信息进行无空隙监控。注重信息转化整理,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获取IP地址、网上人员资料,根据掌握线索,深入开展经营,时机成熟后移交公安部门。

  2、案件侦查阶段

  一是弄清“资金流”。通过淘宝账号、支付宝账户、银行交易记录等入手。通过调查资金运作、去向情况,查实犯罪嫌疑人相互间的货款支付方式,查清整个网络案参与人员及涉案的程度;查清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易的时间、金额、对象等。在调查资金去向时,要及时搜查掌握嫌疑人使用的各种账号,同时要关注调查对象,根据侦办案件的实践情况来看,嫌疑人往往会利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甚至朋友的名义到银行开户,并且一个人往往有好几个不同银行账号供分销商汇款结算货款。通过资金流的排查梳理来确定涉案人员身份。

  二是查物流。对照资金交易的时间和掌握的快递单等,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卷烟的流向,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大致区位。

  三是查“人流”。在查资金流的基础上,对淘宝账号、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开户信息,通过公安部门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开展比对分析,确定人员真实身份。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

  在查“三流”的过程中烟草部门往往遇到执法权限的问题,最好在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后,第一时间成立由公安、烟草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充分发挥公安网监、技侦和信息管理部门的力量,对网络售卖假烟信息、网上记录信息、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信息、物流配送信息、通迅工具及作案车辆进行跟踪分析,深入清摸排查,固定相关证据,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准确及时抓捕相关涉案人员创造良好条件。

  3、抓捕阶段

  (1)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涉及多个地点,就可能出现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尤其是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由于行为空间的广泛性,使管辖权的确定成为互联网监管中一个难以解决却必须解决的难题。实践过程中可以根据公安部《网络部门信息网络案件管辖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信息网络案件由违法犯罪地的网监部门管辖,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地包括行为实施地、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危害地”和第九条第(二)项“网上犯罪行为主要结果危害地不明确的,由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通常为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的网监部门管辖,其他地方的网监部门予以配合”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的规定,当地法院、检查院、公安局召开专题的会议,取得了共识,解决了管辖权争议,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了基础。

  (2)利用“协查函”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后,需对其犯罪的证据要进行取证固定。而现实涉烟案例中一家网店面向的是全国的网民,销售批次多、量少、面广,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有的网络案买家涉及全国,依靠传统调查取证方式,对人力、物力、精力、财力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实践中,采取灵活运用公安部门刑侦系统的办案协作网平台,通过发协查函方式来解决。

  (3)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为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提供条件。犯罪分子主要在网络上联系买家,但是其登录的时间非常短暂。由于违法分子警惕性高,一旦下家被抓,稍长时间不联系或联系不上,上家即将下家列入黑名单;或者上家干脆不再使用原网络名称,而是启用新的网名,给追踪工作带来难度,而且违法分子一旦有警觉,一般不会使用固定台式电脑,而是在网吧上网或使用3G手机、手提电脑操作;登陆QQ、淘宝等平台时更为警觉,作案时间更短(长则十几分钟,短则几十秒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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