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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现状及对策

2015年01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吴志宏、黄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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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作为烟叶这种特殊商品的收购合同,它既要对合同双方的权、责、利关系予以充分规定,又要充分表达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笔者针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的八点对策。

  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员工对合同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烟叶生产受气候、病虫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烟叶实际产量与当年天气紧密相关,部分烟技员为了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购计划,存在少报或者瞒报合同面积的意识。此外,烟技员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程度参差不齐,对合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平衡,导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签订不够严肃,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2、地方政府法律意识不强。当前,在山区烟区,烟叶税作为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受到了极大的重视,但对种植收购合同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相邻的县、乡政府会采取行政手段干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计划分解及签订工作,存在着“重收购、轻种植”的现象,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成了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在收购期间重打击烟叶外流,对收购区域外烟叶放任自流。

  3、烟农合同意识淡薄。早期,县级烟草公司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尚未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烟叶收购政策,对多订少种、少订多种的烟叶都予以收购,导致烟农错误地认为只要种了烟就不愁没地方卖,烟草公司对合同履约率偏低甚至为“零”的烟农也未采取强制性措施,导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形同虚设。

  4、合同签订不够规范。由于烟技员的文化素质及理解能力不同,出现合同项目填写不全、合同亩产量的确定不符合生产实际、地名姓名不对、合同字迹不整、甚至代签现象等问题。在合同填报时主观取舍的随意性很大,时常出现漏项、错项等纰漏现象,待合同上报和存档时往往出现合同签订程序、手续不完备,填写不够严谨。

  5、合同签订面积、数量不实。首先,由于烟农户数多、种植地点分散、种植田块不规则,通过清点烟叶株数来确定合同面积的方法很难做到,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传统亩”的计算方式,标准亩1100株,传统亩基本在900-1000株左右,导致合同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其次,部分烟技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烟叶移栽结束后没有认真排查是否存在领用种籽后放弃种植或者少种、多种的烟农,造成合同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符(多种或少种),甚至出现虚、假、空合同现象,从而给烟农代售烟叶和倒买倒卖烟叶的烟贩有机可乘。第三,部分烟技员为了在烟叶收购期间虚开烟叶升溢或者参与烟贩活动而存在私自签订虚、假收购合同等不法行为。

  二、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合同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叶种植有了明确规定。因此,各级烟叶生产部门、地方政府要从烟草专卖立法宗旨的高度来认识烟叶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性,确实把“维护国家利益、烟农利益”作为烟叶生产、收购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规范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的执行,从而规范烟叶生产、收购管理。

  (二)强化政策宣传。有计划地对烟农开展烟草专卖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专栏、标语、宣传单、黑板报、农村集市设立烟叶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通过烟技员、专卖管理员深入村组召开烟农座谈会进行宣传,让烟农了解合同约定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使合同的真实性、严肃性、合法性家喻户哓、人人皆知,增强履行合同的责任感,推动烟叶合同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营造出一种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签订、种植、收购的氛围。

  (三)规范合同签订。首先,规范签订内容。烟叶生产部门要加强对烟叶种植合同填写的指导,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统一使用国家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所填内容不得涂改,把种植面积、收购量、物资供应等内容签入合同,统一合同签订时间,填写完整不漏项,单位、时间统一。其次,规范合同公示。合同公示地点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公示内容包括每个烟农计划种植面积、约定收购数量与实际种植面积、责任人姓名和举报监督电话,让烟农明明白白种烟,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烟叶合同核查机制。首先,烟苗移栽结束后,各级烟草分公司要组织人员对烟叶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及时纠正烟叶种植合同不实的现象。入户核查一方面要加强与当地烟草站、村委会、烟农的沟通,解释烟叶种植面积合同核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入户核查要做到“三问一查”。

  1、问育苗数量(通过育苗盘数量计算)及烟苗使用情况(含残损、销毁)。

  2、问专用肥购买数量(含烟草站购买数量、市场购买数量及库存数量)。

  3、问合同签定产量及面积。包括烟叶种植品种、田块、家庭劳动力、烤房数量。

  4、查烟农实际种植数量。对烟叶种植合同异常的烟农到种植田块进行现场清点。烟叶烘烤期间,各级烟草分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际产量进行全面核实,因天气、病害等客观原因完不成计划或者超计划的农户,在收购前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做好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变更工作。在烟叶收购期间,专卖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烟叶合同履约变动情况,对烟叶合同履约异常的烟农要及时摸清情况、了解原因,防止烟叶外流,打击倒买倒卖烟叶,确保烟草专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建立烟叶合同管理考核机制。在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严把合同签订责任追究。烟草站站长、包村烟技员为合同签订第一责任人,将合同签订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给予处理,确保烟叶生产部门把合同签实、签细,杜绝虚假合同现象。

  (六)建立烟农诚信档案。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和烟农诚信标准建设,并且依据诚信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将烟农诚信等级分为诚信户、一般诚信户、一般户、警示户四个等级,烟叶种植合同的履约率大于85%的烟农列入当年诚信户,烟叶种植合同的履约率50%-84%的烟农列入当年一般诚信户,烟叶种植合同的履约率30%-49%的烟农列入当年一般户。烟叶种植合同的履约率低于29%的烟农列入当年警示户。烟叶收购结束后,各烟草站负责调查核实烟叶种植合同的履约情况,对于非客观因素(气候、病害)导致烟叶种植合同的履约率低于29%甚至为“零”的烟农,烟草站不得安排次年种烟计划。对于当年烟叶种植合同的履约率30%-49%的一般户不得享受烟草公司给予的补贴政策。

  (七)高度重视收购环节烟叶损溢防控。烟叶升溢的来源四个方面:减少出仓烟包重量、自然升溢、差烟打折调等调级、克扣烟农售烟重量、入库烟叶强制回潮等,执行上级收购规定→抓好烟叶收购制度落实→日收购安排→执行《国标》收购→抓好预检落实→监督评级→监督司磅→监督复核开单→库区质量管理→调拨质量反馈→监督和组织盘仓→严禁出现偷开升溢,要在收购场设立公平称,让烟农自己可以现场校称。建立收购数据与票证领用平衡复核表,当天收购的烟叶必须当天打包。烟包司磅要严格重量标准,严禁短斤少两行为,不得用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烟叶凑包。对每天收购的烟叶品种、等级、数量与领用的各种票证使用情况进行对照复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上报盘仓数据失去真实性。也可在烟叶仓库安装监控设施监控相关人员的操作情况,防止烟叶偷盗和擅自调整等级等违规操作行为,烟叶调运结束后,若烟叶调出数量(以市、县中心库验收数据为准)少于收购数量的,必须及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此外,要严厉禁止站职工借用或私存烟农售烟相关证件。严禁在仓库内寄放任何私人物品或烟农的东西。

  (八)将烟叶收购合同签订纳入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姜成康局长在2008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说:“正确理解并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严格规范是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体制,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烟叶年度种植计划的摸底统计、申请受理、合同草签、合同变更等环节过程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给请托人增加计划指标,导致种植计划分配不公,造成签订空合同。因而可能为套取烟叶扶持补助款、偷开升溢、收购外烟、烟贩活动等提供便利,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行业可持续性发展,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

  烟叶生产部门应从烟叶收购同签订前种烟农户的资格审查、签订中材料的审核及面积的核实、签订后合同的履约情况等三个阶段分别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烟叶收购合同签订流程,按照烟农计划种烟面积摸底统计→上报烟草站→站下计划→接受烟农申请→种烟资格审核→计划分解到户→公示→签订合同→汇总→上报烟草站的工作流程。在烟农种烟积极性高涨,生产计划不足时,要以县局(分公司)统一制定种烟计划分配的原则。

  按照正常年景的单产与烟农约定售烟数量。烟农因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烟叶面积变动时,要及时调查掌握情况,说明原因,及时申请合同变更,防止出现空合同。严禁与不种烟叶的农户签订空合同,或与烟农少种多签合同、或一户签订多本合同。对于合同计划分解到户时,必须公示。公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计划分配的原则、上年种植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签订种植计划、品种,监督举报电话等,填在同一张表中,发给烟农每户一张,公开接受烟农的咨询和投诉。烟农收到公示表后,必须签名确认,烟技员要统计签约烟农方的各个种烟地点的种烟株数、购买农资数量、育苗数量。

  综上所述,县级草公司要切实承担合同签订和变更再监督者的责任。对合同签订结果及时组织抽查,要通过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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