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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草专卖执法中合法收规范集电子证据

2022年09月05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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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广泛运用, 电子数据已经成为重要证据来源。在电子数据兼有传统书证、物证特点,又与视听资料相互包含。电子数据存在不同介质、系统导致难提取、易篡改、可复制等特点,导致在全过程提取、保管、使用等过程中需要完善证据保管链制度,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日趋完善,并符合相关证据规则的要求。

1、何为电子数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 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 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2、电子证据的种类?主要由文字、图形、程序、多媒体组成。

2.1文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 文档、.XLS 文档。

2.2图形处理文件,通过专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运行相应的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功能所得到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清晰。例如运用Photoshop 软件、AutoCad 软件生成的图形文件。

2.3程序文件, 是由多条计算机命令集合在一起的电子文件,是程序源代码文件通过编译器翻译生成的电脑可以识别和运行的一种特殊的文件。在软件开发环境下,程序文件指的是源代码,如 ASP、C 等,在电脑使用人或用户环境下,程序文件通常指的是可以直接在电脑上运行的.EXE 文件。计算机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2.4多媒体文件,是指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为中心,通过扫描识别、 视频捕捉、 音频录入等手段综合编辑而形成的多种媒体组合文件。媒体包括文本、图形、动画、动静态视频、音频等。

3、电子数据载体。电子证据通常存在于计算机的硬盘、U 盘、磁(光)盘虚拟交互系统等移动存储设备。手机特别是具有计算机功能的智能手机作为电子证据的载体之一,反映或记录使用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电子证据比其他载体中的电子证更具有价值。

4、电子数据是书证、物证还是视听资料?对电子数据的采集是行使搜查权还是检查权?

4.1电子数据以图文、数据等符号被人所理解的思想内容或者文字符合数据记录,属于电子书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属于书证有权采取查阅、复制、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复制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电子证据特点与书证相同。电子证据以其存储的数据、思想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类别上属于书证,电子书证主要包括其一电报、 电传、 传真。 其二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数据、电子聊天。其三,各种智能卡、各种电子监控。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综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出具执法证件后属于有权行使检查权,依法提取与涉烟案件有关的书证。但是在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中,应避免他人隐私,提取的内容仅限于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数据、信息,其他个人信息不得提取。电子书证在计算机系统存储或输出物均视为原件。参考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1001 条第3款规定, 原件是指该文件或录音本身, “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如果数据储存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里, 则任何可用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的输出物, 均为原件。”

4.2电子数据包含视听资料,应当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为电子数据。

4.2.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有电子模拟信号,而电子数据还包括数字信号,外延更宽。

4.2.2电子数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有相关法律规定。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款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1998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将电子数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4.2.3模拟信号被数字信号所取代是必然趋势,视听资料也逐渐被电子数据所取代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4.3电子物证以电子形式记载或反映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伪造的电子签名、 更改的电子图形。

5、电子数据采集程序的规范操作。

在美英对电子数据的搜查有令状限制搜查范围与无限制之分,由于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搜查权的范围,如需要搜查,必须申请法院令状并采取严格限定范围,超出搜查范围、种类等就是违法,如果无意中发现其他犯罪线索需要进一步调取,就必须另外申请对该类犯罪电子数据的调取。这种制度与我国搜查令范围相类似。烟草专卖局虽然有对书证的检查权,也不能侵犯到个人隐私权,需要在得到当事人许可、有检查权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有见证人全程视频记录的前提下进行检查。

5.1 完善见证人制度,全程接受监督。在电子证据的检查、取证过程中,要保证可以识别的文字、数字等反应案件的事实的完整性、数据检验值完整性,同时也要保证取证过程真实、合法、自愿。严格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 确保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提取证据时应对电子介质进行编号,保证来源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的编号相一致。

5.2 数据完整性: 数据全生命周期所有数据完整、一致、准确的程度包括业务流和数据流。业务流包括生成数据、处理数据、审核数据、报告数据。数据流包括生成数据、转移数据、存储数据、恢复数据。数据完整性周期:原始数据初始产生和记录到处理(包括转化或移植)使用、数据保留、存档/恢复和重建的整个生命阶段。

5.3 摒除人为修改的可能性、确保数据原始性、真实性。对于涉案违法行为而言,时间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计算机及系统等设备可以人为更改时间、内容、完整性等要素,通过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确认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

5.4专业人员进行电子数据调取。熟悉电子数据调取程序、确保数据完整性、并由见证人证明未做修改的原始性、或复制与原始证明保持一致性。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达到相关证明标准,可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书。最佳证据规则。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供原件。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原物不能搬运、 不易保存的, 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 处理、 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 可以拍摄、 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 录像、 复制品。电子数据海量难提取无法通过打印等方式反应全貌,也无法保证制作镜像或克隆对手机中所有数据涵盖。只有将0和1转变为可供观察识别的文字和图像或者现场进行登录系统后演示才能进行质证。

5.5我国司法程序对电子数据认定标准。对手机中存储的文档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结合系统或程序的可靠性、 稳定性和完整等因素, 经具有法定验证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使用。 对手机自动生成的数据, 如上网痕迹、 修改记录等, 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电子设备进行扣押、 检验、 提取数据,在取证时应保证该类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的前提下, 可以直接采用。不同于传闻证据,证人证言等必须当庭持证,排除合理怀疑确信无疑后才能认定证据具有证明力。

6、完善先行登记保全制度。

6.1证据保管链制度对每一份电子数据证据,从被合法提取时起至被提交法庭时止的整个时间段内,一直都有特定的人对其进行实物保管。证据保管链涵盖了与物证或者电子数据的收集(无论是通过采样或者扣押的方式收集)、 保管、 控制、 转移、 分析、 保存以及最终处理有关的书面记录、 证据日志, 或者其他形式的文献记录。证据保管链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断裂,证据可能将不被采纳,或者丧失法律价值。

6.2证据保管原则。对能够及时提取的证据,在当事人、见证人在场前提下第一时间复制并签名确认,分开保管以备审查证据是否失真。专门的物证室由专人保管, 副本用于专卖执法人员审查证据时使用, 并详细记录副本格式、提取方式、方法、时间等文字说明用于证据的分析。

6.3移交、开拆与加封原则。 对每一次的证据移交、开拆与加封都要详细制作笔录,并有专人全程监督。证据移交要有相应的文书,双方核对后签名确认,避免信息数据的更改在拆封时应认真检查封印的真实性、完整性, 重新加封时应在封印上标明日期并双方签名。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的采集应当由具有检查权的执法人员及专业人士进行,必须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并采取专人专室保存符合证据保管链相关制度和原则,确保不人为的篡改、修改、拼接才能真正达到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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