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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无证”经营电子烟行为将是未来执法重点 附相关案例

2021年12月08日 来源:新消费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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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烟草专卖局自2020年以来,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江西省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一直保持着与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东湖辖区电子烟经营情况联合开展了多次的集中检查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题,开展了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并与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建立了市场联合管理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部门年终考核当中,极大地提升了东湖区烟草专卖局针对辖区市场进行管控的决心与信心。

2021年5月13日,东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时,在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座负一楼189号YOOZ电子雾化器体验店,发现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现场由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两方面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一是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电子档案,二是对当事人龚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化验店的销售情况及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及进货金额进行询问取证。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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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的调查取证,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11月18日开始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座负一楼189号经营YOOZ电子雾化器体验店。通过执法人员取证检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经营额计:人民币410685.6元,进货价计:人民币307437.86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3247.74元。

最终于2021年10月20日由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南昌市中山路百盛购物中心B座负一楼189号经营YOOZ电子雾化器体验店。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龚某涉嫌构成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电子雾化器体验店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处罚裁量标准,对当事人龚某处以: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247.74元;3、罚款人民币299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6246.74元。

规范好电子烟经营,保护未成人的健康成长,法律不能缺席。东湖区烟草专卖局把这次罚单当成为推动依法规范的发令枪、冲锋号,将一直保持着对市场管控的高压态势,今后我们还期待更多的相关监管处罚落地、落实,期待今后还能更多地与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多样式的监管检查,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严格执法,更出色的维护好辖区市场经营秩序,更实际的维护好消费者的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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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电子烟的违法案件,南昌市并非全国首例。

无独有偶。2021年6月3日,根据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线索,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肖X无照经营电子烟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租赁湘潭市多伦步步高负一层专柜,设立某品牌电子烟门店,无执照经营多型号烟杆及多种口味的烟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

随着近日关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将按卷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政策正式生效后,今后相关监管部门除了严查“无照”经营行为之外,还将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2021年11月30日,据蓝洞新消费报道,一家经营的电子烟专卖店接到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无证经营,要求立即停止经营电子烟业务。

这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显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该店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店立即停止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这次执法行为是否与电子烟最新规定有关,但是可以预知的是未来在生产、批发和销售环节中存在的“无照、无证”经营电子烟行为将会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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