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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疫情期间这些情形被拟认定为哄抬价格

2022年05月18日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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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通知,将起草的《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为5月11日至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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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将以下情形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拟将以下情形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拟将以下情形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位店老板在日常经营中可一定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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