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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胡同一商厦商户吸烟被拘

2012年07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人民网·天津视窗编辑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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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人民网·天津视窗编辑整理  7月14日下午,大胡同的一名商户因在商场里吸烟被拘留。公安部门提醒市民,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违反了刚刚实施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而且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夏季是火灾多发季,不要在禁止吸烟的13类公共场所,尤其是人员、货物密集的商贸区内吸烟。

  大胡同地区是天津市的商贸重地,人流、货物众多。15日下午,记者在大胡同天奕商场外看到,一名年轻男子嘴里叼着一根烟,正要进入商场,被一名工作人员拦下。经过劝诫,男子熄灭了吸了一半的香烟,并表示不会再在商场里吸烟。

  今年5月31日,《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包括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在内的13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7月10日,天津市公安红桥分局大胡同派出所联合红桥区政府大胡同管委办、红桥区消防支队,在大胡同商贸区开展为期百日的吸烟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治理区域为大胡同商贸区内摊位、重要进出通道和仓库,主要对商贸区内商户、消费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诫制止和批评教育。

  7月14日下午3时,联合治理小组的工作人员来到大胡同商贸区万隆商厦二楼,在一家文化用品商铺看到,一名40多岁的男子正在吸烟。工作人员上前对其吸烟行为进行制止,并将其带回大胡同派出所批评教育。该男子姓张,天津市人,是商铺的经营者,对于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该男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拿禁烟当回事”,并且阻挠执法人员执法。通过民警教育,该男子认识到了不应该在商铺内吸烟。最终,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男子被处以拘留。据了解,2009年,天津市大胡同商贸区曾有一例因吸烟被拘留的案例。

  新闻链接

  13类全面禁烟公共场所

  1.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2.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3.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4.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5.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6.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7.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8.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9.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10.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11.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12.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公共场所吸烟相关处罚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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