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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两手”硬方能“烟消雾散”

2013年05月2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兰州日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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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兰州日报》报道    宣传控烟久矣。但为什么我们在公共场所都会不期而遇吞云吐雾的瘾君子?原因无非是众多烟民个人道德约束力的“缺位”,无非是对烟民公共场所吸烟有效的制止手段和惩处不够。为此兰州制定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那么,如何让这控烟条例落到实处,真正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呢?笔者认为:宣传教育引导和加大执法力度,这“两手”都要硬,方能达效。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烟民道德约束力。我们要紧紧围绕《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积极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刊登有关控烟知识;积极与教育部门合作,在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控烟活动,将控烟禁烟知识纳入“中国/WHO健康促进学校项目”创建内容;广泛开展“无烟机关”、“无烟企业”、“无烟单位”创建活动;不定期举行控烟现场咨询和讲座,举办5・31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启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号召全市人民行动起来,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戒烟限酒,预防疾病。以此提高烟民的道德观念和自我克制能力,营造谴责公共场所抽烟陋习的舆论氛围。

  其次,实行人性化推动,设立缓冲期。我国浓郁的“敬烟文化”和自青少年时期养成的吸烟习惯,造成了公共场所抽烟的痼疾,要立即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考虑到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妨特意开辟一个过渡性领域。如娱乐场所暂缓控烟,但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等到条件成熟时全面实施控烟。

  再次,加大执法力度,拟设专职控烟执法队伍。围绕《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要酝酿打造专职控烟执法队伍,如由卫生、教育、工商、公交系统等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分头执法,也可以由城管部门执法,还可以由卫生系统综合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分头负责执法。无论什么方式,都要围绕控烟条例,保证执法到位,任何人士在指定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执法人员都有权向其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和相应的罚款额度。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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