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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多次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获刑!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作者:隆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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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区隆德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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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非法收购的卷烟401条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该案严厉打击了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和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10日、3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其子吴某一(另案处理)驾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出发,先后来到宁夏隆德县、泾源县境内,二人分别在隆德县城、隆德县沙塘镇街道、联财镇街道及泾源县六盘山镇街道等地商店,非法收购卷烟共计520余条,价值53673元。在隆德县联财镇收购卷烟时被隆德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部分收购的卷烟被告人非法出售获利725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在三年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收购、销售烟草制品数额达53673元,数额较大,且在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现实生活中,烟花爆竹、烟草、盐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品,均属于国家许可经营的范围,不得随意经营,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广大群众要以本案为戒,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道,切勿为了牟利,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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