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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整治抓烟机的法律适用及监管措施

2014年08月22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朱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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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烟机”,娱乐场所、电玩城中类似“老虎机”、“大金鲨”、“娃娃机”的进化版,把奖品换成香烟,只要往机器里投一下硬币,再按动机器上的按钮,就可以操纵机器抓香烟。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外来人口的增加,在城郊结合部、工业开发区等人口密集区域,抓烟机已呈越演越烈趋势。专卖部门虽然多次开展过整治,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分析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难以认定抓烟机所有人。抓烟机一般都不属于店主本人,而是由专门的人员送放机器、提取钱币。商家负责帮忙照看,收取一定的场地费,并不是机器的所有人。其次是法律适用和执法权限的问题。经营抓烟机是不是违法行为?该由哪个部门来管?如何进行查处?这些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好像都能管,又好像都管不了,没有对其有效的制约手段,这就影响了执法的力度。

  笔者认为,经营抓烟机属于违法行为,它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抓烟机具有“以小博大”的赌博性质。玩家以为只要投进硬币就会抓到香烟,其实不然,抓烟赔率是可以设置的,抓烟机是变相的赌博机。2011年7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查处利用赌博机赌博案件法律适用参考》,明确对“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认定为赌博机。该《参考》还规定:对在商场、超市、加油站、网吧等经营单位摆放赌博机,现场查获赌博活动的,对该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场未查获赌博活动的,依法收缴赌博机。

  二、抓烟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抓烟机主未经文化主管部门许可,利用抓烟机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利用抓烟机擅自从事销售卷烟活动,属于无证经营。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属于无照经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抓烟机具有自动售货机属性,且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这种方式抓烟,是一种变相自动销售卷烟的活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抓烟机形式的销售无法区分购买卷烟的主体,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有违《烟草专卖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抓烟机的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那么作为烟草专卖部门如何才能有效地整治抓烟机、遏制抓烟机的蔓延势头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有摆放抓烟机的商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机主、店主的基本情况,做好登记工作,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方案打好基础。

  二是心理震慑。加大对摆放抓烟机门店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知其抓烟机的违法性质,强调即使抓烟机不属于他本人,只要为其提供便利、相互存在利益关系,店主也脱不了干系。

  三是联合取缔。一般来说,多数门店通过教育引导会主动把抓烟机撤掉,对于屡教不改的,应联络公安、工商、文化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如查实抓烟机内香烟由该零售户提供,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其进行处罚。

  四是定期复查。对于已取缔的摆放点加强定期走访检查,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其依法依规经营,防治抓烟机“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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