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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2021年10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甜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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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烟草专卖局应完善专卖、内管、营销、物流等部门许可证后续监管协同治理机制,形成“四员(稽查队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内管员)”信息反馈、互动互控的工作局面。

专卖部门应加强许可证的日常监管,重点清理“一店多证”“证人不符”“证址不符”“证照不符”、非法转让许可证及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销、物流部门应加强许可证异常情况的信息收集,及时传递、反馈给专卖部门落实相关管理举措,重点梳理“无固定场所”“无经营设施”“无经营迹象”等异常现象。内管部门应加强对利用“空挂证”“口袋证”“僵尸证”等套购卷烟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代订、代收”、停歇业异常等情况。

管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根据法律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是在日常检查工作中要关注的焦点之一,如果证件的当事人都发生变化了,许可证的性质符合注销的法定情形。所以要核查零售户的经营主体,但是在个体经营户的经营主体上有特殊情况,个体经营户的经营主体可以是家庭经营。所以在核实个体工商户烟草证件经营主体的时候,要核查当事人是否为家庭经营,如果是家庭经营,家庭中某个经营主体的灭失,必须要变更主体。

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是日常工作中要考核的基础。根据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况有:经营烟花爆竹、油漆、农药、化肥等易燃、易爆、有毒、易挥发商品的经营场所应认定为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也是日常监管中考量许可证存在与否的重要因素。

同时经营场所发生变化还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与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两种情形。不在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就是由于拆迁和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卷烟的行为和经营场所分离开。这种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容易区分。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宽泛的解释是一个房间内,经营卷烟、其他商品,与其他空间的连接有门、墙等遮挡物,经营场所在一个房间内,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与饮食起居混同。

三、参照物发生变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央文明办重新修订完善并印发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2021年版)文件中“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规定要求。目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参照物条件,不只是零售户之间距离的限制,还有其他参照物的限制,如学校。

法规规定的参照物除了学校,还有日益更新变化的布局管理规定。如果该许可证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应当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在核查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时候,要取证核实清楚,即使得不到当事人非法转让的合同等证据,也能从当事人的变化和其他方面分析当事人和租赁人的关系,最后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同时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还应注意相关程序和期限。

责令改正期限要明确,单独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责令整改的期限和要求,期限到期还没有改正视为拒不改正。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进行整顿,专卖部门出具《责令整顿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被许可人,收回许可证正副本,为其办理停业手续,并通知营销部门不予访销;整顿期满达到要求的,专卖部门通知被许可人恢复经营,发还许可证正副本,通知营销部门恢复供货;整顿期限最长为6个月。

声明:本文为烟草在线原创,未经作者授权,禁止转载。若有转载需求,请联系烟小蜜客服(微信号tobacco_y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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