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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2022年01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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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局:

  《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经合法性审查,12月24日经菏泽市司法局审查,12月27日经市局(公司)2021年度第24次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商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菏泽市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和服务社会、便民利民、受理在先、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乡镇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郊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军烈属、低保户、待就业大学应届毕业生等,首次申领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申请人持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证明,间距放宽至40米;以上弱势群体取得零售许可证后非本人经营,被专卖人员查证属实的,可以撤销并收回许可证。

  (二)封闭管理的小区内且房产不属住宅性质、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超市,可设置零售点;大型、人口密集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零售点。

  (三) 乡镇驻地以外的自然村,户籍人口300人以下设置1处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处零售点,且两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四)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应控制在总经营业户5%以内,零售点总户数不得超过20户,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五)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距离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县区,执行文明创城验收标准中有关距离限制的规定。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母婴用品店、文具店、服装店、药店、棋牌室、鲜花食品店等经营范围的主项及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的。

  (四)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五)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的,以及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无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书报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可以适当放宽: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连锁店;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机(车)室(厅)内;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的情形。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以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路线为前提,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包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菏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的原《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菏烟规〔2021〕2号)文同时废止。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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